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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社會救助基金會章程

        2022-05-05 11:05

        來源:本站


        重慶社會救助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重慶社會救助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具有慈善組織屬性。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政府主導,引導社會參與,弘揚傳統美德,匯集愛心善舉,立足救急助難,救助困難群眾,維護公平正義,實現共同富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400 萬元,來源于來源于市財政資助。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重慶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重慶市民政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重慶市渝北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社會救助工作;

        (二)幫助特殊困難群眾開展技能培訓;

        (三)改善困難群眾生存條件;

        (四)資助特殊困難家庭重大疾病治療和子女就學;

        (五)組織社會救助宣傳研究,進行工作交流合作;

        (六)表彰對社會救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四)有相當的社會影響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推薦理事候選人;

        (三)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對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建議等。

        (五)履行本基金會宗旨;

        (六)為推動社會救助事業盡力工作;

        (七)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八)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九)完成本基金會的工作;

        (十)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募集活動或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并設監事長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后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及資金的合法增值;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后,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開展救助工作;

        (二)幫助特殊困難群眾開展技能培訓;

        (三)改善困難群眾生存條件;

        (四)資助特殊困難家庭重大疾病治療和子女就學;

        (五)組織社會救助宣傳研究,進行工作交流合作;

        (六)表彰對社會救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span>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捐贈、投資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須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二)舉行大型公益活動的社會募捐;

        (三)預計募捐額超過100萬元的募捐。

        (四)年度投資計劃;

        (五)超過100萬元的投資。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的比例,按照相關規定標準執行。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度工作報告、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后,須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項目管理遵循以下規定: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范、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于到會理事人數的2/3。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二)超過100萬元的慈善項目;

        (三)困難群眾急難救助;

        (四)困難人員住房援建救助;

        (五)困難家庭子女助學救助項目;

        (六)城市特殊困難群眾生活救助;

        (七)城市特殊困難群眾心理幫扶;

        (八)其他新增慈善項目。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顚S?。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本基金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氊熓切麄骱蛨绦悬h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教育管理黨員,引領服務群眾,推動事業發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成立(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基金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基金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基金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并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及返還黨費全額用于黨建工作。

        本基金會支持黨的統一戰線和民族宗教工作開展,加強意識形態等領域風險防控,避免重大風險發生。

        第六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1年7月1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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